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政府、教委、中小学校、幼儿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评价方案的通知
京教督〔200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教委、政府教育督导室,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党的十七大提出“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教育工作的新精神,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教育改革发展的新情况和教育督导评价工作的新要求,对《北京市区县政府、教委、普通中小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评价方案(修订•试行)》再次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北京市区县政府、教委、中小学校、幼儿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评价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评价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评价方案》的重要意义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青少年的素质,是党和国家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局出发而做出的重大决策,并且已经成为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一系列重要决定,并转发了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市委、市政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了贯彻实施意见,强调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立和完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价体系,考核各级政府、教委、中小学校、幼儿园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情况,是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素质教育工作部署的新要求,是大力加强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深入推进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
自1997年以来,本市对区县政府、教委和中小学校开展了两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价工作,形成了对区县政府、教委、学校“三位一体”的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价工作机制,有力促进了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落实和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保障了素质教育全面实施,推动了全市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今后一个时期是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加强教育督导评价工作,是推进首都教育现代化,不断提升首都教育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是改进教育行政管理、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全市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幼儿园都要进一步提高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在总结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评价方案》,建立健全督导评价工作机制,切实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
二、深刻理解实施《评价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实施《评价方案》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和完善“督政”与“督学”相结合、规范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督导评价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全面提高督导评价的工作水平,促进区县政府、教委、中小学校、幼儿园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优化管理、提高质量、自主发展,为促进首都教育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监督和保障。
(二)贯彻执行《评价方案》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督导的原则。《评价方案》是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中央决策修订的,要从维护法律尊严、落实中央精神的高度贯彻执行《评价方案》。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贯彻执行《评价方案》要遵循教育管理和教育督导的基本规律,坚持教育督导评价的严肃性和客观性,要求真务实,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3.坚持促进发展的原则。贯彻执行《评价方案》的根本目的是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进一步规范教育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促进教育持续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4.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评价方案》对全市各区县的教育督导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在各区县贯彻执行过程中要从本区县教育管理和教育发展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突出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完善贯彻执行《评价方案》的工作机制
实施素质教育,维护教育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督促教育法律法规落实、保障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是教育督导的首要职责。各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握《评价方案》政策法规性强、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要求标准高的特点,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贯彻《评价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督促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工作要求。
(一)依据《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按照教育工作职责分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教育委员会在贯彻执行《评价方案》的过程中,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和广泛宣传,深入区县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收集、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整体推进全市贯彻执行《评价方案》工作。
(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相关部门将于2009年对全市各区县政府、教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一轮综合督导评价,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市属市管中等职业学校督导评价。
(三)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教委在深入学习、宣传《评价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区县“教育督导评价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素质教育“综合督导评价实施细则”。
(四)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在组织专、兼职督导人员和相关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领导学习宣传《评价方案》的基础上,会同教委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方案、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原则和“教育督导评价规划”,负责在三至四年内对本区县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一轮综合督导工作。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在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教委的指导下,建立自评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学习《评价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自评工作制度并认真落实,完成年度自评报告,自觉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综合督导。
(六)市和区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综合督导评价结果公报、通报制度。对区县政府、教委、中小学校、幼儿园综合督导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同时要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考核领导干部政绩、实施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对贯彻执行《评价方案》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区县要建立健全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政府教育督导室、教委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本区县贯彻执行《评价方案》的重要事项,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实施,发挥自身优势,形成督导特色。
区县政府、教委、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评价方案》指标体系的要求,明确各自职责,把贯彻执行《评价方案》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整体推进。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在贯彻执行《评价方案》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职能,认真履行法律职责,督促指导《评价方案》的贯彻执行。
(二)健全制度,认真落实
在贯彻执行《评价方案》的同时,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义务教育督导公告、义务教育经费审计监督及统计公告制度。将教育督导制度建设、完善督导工作机制、提高教育督导水平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整体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实施素质教育综合督导是一项长期工作,妥善处理贯彻执行《评价方案》与初中建设工程、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托幼园所级类验收与年度考核等工作的关系,将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有机结合,既不加重学校、幼儿园的负担,又要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做到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加强协调,有序推进。
(四)注重反馈,督促整改
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依据《评价方案》进行综合督导之后,在全面评价被督导单位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的前提下,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被督导单位要认真研究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整改建议,并向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整改情况。
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强对被督导单位整改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力求使综合教育督导评价工作取得实效。
(五)及时总结,不断提高
各区县贯彻执行《评价方案》,不仅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而且要坚持以教育督导科研为先导,运用现代教育督导理论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入思考,勇于实践,及时总结,不断提高,在贯彻执行《评价方案》的过程中,开创本市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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