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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简报〔2006〕第6期

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编

2006年5月26日

江苏省完善四项机制着力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在江苏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在全省教育、财政、金融等部门和各高校的共同努力下,江苏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累计发放近9亿元,共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6万人次。其中,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5.8亿元,资助在校大学生11万人;农村信用社生源地贷款发放2.8亿元,资助在校大学生5万人。省财政累计支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5000万元。5月15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江苏银监局联合召开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明确重点完善四项机制,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一是加快完善统筹管理机制。省、各地市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省级和地市级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充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财政部门要核定并足额安排本级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各项经费,及时下达贴息资金、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及工作经费。高校要实行主要领导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制度,切实做好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做到“四个主动”,即主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主动加强对学生的贷款指导;主动与经办银行配合;主动承担高校应尽的义务。做到“一个(总量)明显上升、一个(违约率)明显下降”。金融部门及经办银行要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主动承担任务,积极搞好各项服务。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只要规范操作,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对形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不应再追究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力度,实事求是地从正面的角度宣传政策和报导事例,使广大群众特别是高考学生知晓江苏省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和信息。

  二是加快完善贷款实施机制。在通过招投标方式合理确定经办银行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高校、银行和学生在贷款实施中的责任。高校要积极组织贫困家庭学生申请贷款,审查申请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监督学生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经办银行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借款学生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还款协议,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江苏省今后将形成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奖惩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制定《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办法》,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年中和年度的考核,并考虑将考核的结果纳入到学校有关工作的评估体系中去,每年对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三是加快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和高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生额,将应承担的部分要与该校借款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并按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及其有关规定从高校学费收入中拨付。各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在确认经办银行上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度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在每年年底前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

  四是加快完善还款约束机制。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检测系统,积极开展对借款学生的还贷宣传教育,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保持与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沟通,做到助学贷款发放量要上去,银行行长们要下去,要下到基层开展调查研究,认真解决基层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及时汇总分析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及贷款还款情况,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同时,探索建立助学贷款保险制度。各高校要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加快建立和完善学生信用体系,与金融机构共同做好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在广大学生中形成勤奋好学、团结互助、艰苦奋斗、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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