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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学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教民司函[200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民族教育科研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少数民族教育专业委员会,有关学会(协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有关精神,为推动少数民族教育理论研究更加广泛和深入的开展,经民政部批准同意,教育部拟筹备成立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学会,并于6、7月间在北京召开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学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现就大会筹备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1.制订、审议并通过《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学会章程》。
    2.选举产生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3.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学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决定设立学会有关机构;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4.召开第一次学术年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推荐选送2-3篇少数民族教育理论研究论文,于2006年6月15日前报送我部民族教育司,以便安排研讨会议交流,并正式出版年会论文集。
二、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
1.理事候选人产生原则:
有广泛代表性,体现老、中、青结合,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结合,涵盖民族教育不同办学层次、学科领域和不同发展水平地区。
2.理事候选人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民族教育领域有较大影响,或在民族教育改革实验中作出突出成绩;
(3)在本地区或本单位有代表性,热心学会工作,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学术活动;
3.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案:
(1)本会拟成立的分支机构各1人;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有关地(州、盟)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少数民族教育专业委员会及有关学会(协会)各1人;
(3)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各1人;
(4)教育部办公厅、政策研究与法规建设司、基础教育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民族教育司、师范教育司、思想政治工作司、社会科学司、教育督导团办公室、高校学生司、科学技术司、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国教育报刊社各1人;
(5)民族高等院校和有关高校若干人;
(6)民族教育科研部门若干人;
(7)民族中小学若干人;
(8)特邀人士若干人。
4.理事候选人产生程序:
各单位经过一定民主程序,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填写登记表,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后报我部民族教育司。由民族教育司汇总提出理事候选人建议名单,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选举。
三、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主管民族教育的负责同志各1人;
2.第一届理事候选人为当然代表;
3.本会拟成立的分支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少数民族教育专业委员会可在理事候选人外再推荐1名代表参会。
4.特邀有关领导和代表。
会议具体时间和其它有关事项另行通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予以转发并组织落实。
    联系人:马少云  田晓勤(教育部民族教育司)
    联系电话:(010)66097592  66097539  66096354(传真)
电子信箱:msy@moe.edu.cn
              tian_xq@moe.edu.cn
附件: 《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学会理事候选人登记表》

 

 

                                            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学会(筹)(代章)
                                                   二ΟΟ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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