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教高司函[2008]144号
有关学校:
为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引导高等学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走多样化人才培养之路,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开展了“研究性学习和创新能力培养的研究与示范”、“地方本科院校人才培养目标、模式与方法的研究与实践”等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研究工作。其中,“研究性学习和创新能力培养的研究与示范”项目共立项15个研究课题,“地方本科院校人才培养目标、模式与方法的研究与实践”项目共立项24个研究课题(具体立项情况见附件1、附件2)。
根据《教育部关于批准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的通知》(教高函[2005]23号)安排,“研究性学习和创新能力培养的研究与示范”和“地方本科院校人才培养目标、模式与方法的研究与实践”两个项目的课题研究工作即将进入总结验收阶段。现就项目的总结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1.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统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总结验收。
2.各研究项目完成后,需对项目研究与实践成果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项目主要研究成果报告(3万字以内)。
项目主要研究成果报告应包括:
(1)项目建设目标与主要建设内容;
(2)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取得成果;
(3)项目推广价值及进一步研究、实践的思路等。
项目主报告格式不拘,要求观点明确,事实充分、文字简明扼要。
3.各项目需要形成项目研究与实践的自我评价意见(400字以内)。
4.各研究项目需填写《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总结验收报告》(见附件3)。
5.项目主要研究成果报告(一份)、自我评价意见(一份)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总结验收报告》(一式三份),于2008年9月30日前报送至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综合处,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gjszhc@moe.edu.cn。联系人:蒋达勇、李智;联系电话:010-66097829;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综合处;邮政编码:100816。
6.项目总结验收工作将于2008年10月份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7.请各项目承担学校和负责人认真做好项目的总结工作,按时参加总结验收。特殊情况需推迟结题验收的,应向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提交延迟验收的申请报告。
附件:1.“研究性学习和创新能力培养的研究与示范”立项项目名单 2. “地方本科院校人才培养目标、模式与方法的研究与实践”立项项目名单 3.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总结验收报告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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