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司局(单位)代码。分为机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共3位字符(见附1)。
3.目录分类编码。按一分为15类,分类编码共2位字符,为01~14和99。
4.年份代码。为信息生成的年份。共4位字符。
5.信息流水号。为某司局(单位)某年产生的信息的序号,共4位字符。
6.公开方式码。按照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分类,分别以1、2表示。共1位字符。
如360A03-02-2007-0010-1,为发展规划司2007年形成的第10条信息,属于发展规划类,为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生成日期
为信息形成的日期,与信息名称对应,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06年5月10日用2006-05-10表示。
(四)发文机构
为发文行政机关的名称,如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等。
(五)发文字号
主要指文件的文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如教办〔2007〕13号。
(六)信息类别
见一、教育部政府信息分类。
(七)内容概述
对信息内容的简要描述。
三、教育部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本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公开本机关制作或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已经移交国家档案馆的信息。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部分。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部领导成员简历、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教育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教育发展的规划、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4.教育年度统计信息;
5.教育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6.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等;
7.教育招生、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8.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
9.全国性教育表彰奖励的有关情况;
10.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具体内容详见《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将通过教育部门户网站(http://www.moe.gov.cn)、教育部公报、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二)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特殊需要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已将可以依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列入了《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与申请人特殊需要无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机关1980年以前的档案均已移交国家档案馆,其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除了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以外,一般根据掌握的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机关大院南门
受理时间:9:00-11:30,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6092060
传真号码:010-66092080
电子邮箱:gongkai@moe.edu.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邮政编码:100816
2.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2,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教育部门户网站上下载。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表下载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中心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公开教育部政府信息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3.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为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①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②属于教育部主动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已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③属于教育部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⑦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有关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因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4)提供信息
上款③、④情形下,本机关将在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缴费等手续后向申请人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
4.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所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附:1.
教育部机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代码一览表.doc
2.
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