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申请、评审与实施指南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建设的通知》(教信息厅[2004]2号)文件精神,为规范试点工程的规划方案和验收标准,经专家委员会讨论,提出如下工作流程,请各申报单位参照实施。
一、试点工程单位的申报、评审
1.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对各试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交专家委员会初审。
2.专家委员会对上报资料进行条件审查。
3.专家委员会按照试点工程有关文件要求,对照附件一: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建设内容,对各申报单位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4.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汇总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并将汇总的意见反馈给各申报单位。
5.申报单位根据反馈意见,修改规划方案或提交补充材料并将文档重新寄送至教育部信息中心。
6.专家委员会正式审核申报单位的规划方案,审查合格的上报办公厅批准。
7.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公布首批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建设单位名单。
8.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项目进入实施阶段。
二、试点工程单位的实施
1.试点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项目实施的方式。项目的实施可采用两种方式:对于规模不大,建设难度不大的项目允许自行研制开发;对于大型的实现难度大的项目建议采用外包的形式实施。教育部教育信息中心负责筛选推荐试点工程建设实施单位。有关实施单位的要求可参见附件二: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实施单位要求。
2.对于部分需要招标采购的建设内容,根据国家及各地方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3.试点单位定期在每季度末汇报试点工程建设实施的情况,见附件三: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项目进度表。
三、试点工程单位的验收审批
1.试点单位完成建设内容后,向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提出验收申请,申请表见附件四: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验收审批表。
2.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实地考核验收。
3.专家委员会填写验收报告报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根据评审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单位,授予“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单位。
4.“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单位在试点工程项目验收通过并稳定运行半年之后,提交教育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创新性研究报告。经专家委员会评估通过,报教育部办公厅批准,授予教育部“教育电子政务建设示范单位(学校)”称号。
附件一: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建设内容
附件二: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实施单位要求
附件三: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项目进度表
附件四: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验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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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200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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