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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满 生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对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国际形势,从国内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出发,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入世贸组织一年来,通过参与国际竞争和加强国际合作,中国的经济和对外贸易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阴霾之下一支独秀,为本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国内外生存环境。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积极效应逐步显现。过去的一年来,我国的教育领域积极迎接加入世贸组织这个大局,加强了对WTO规则的学习和研究,积极制定有关规则,努力服务于这个大局。从国际教育领域来看,各国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是教育服务贸易问题。

  2002年5月23-24日经合组织(OECD)和美国贸易部及教育部联合在美国华盛顿举办了世界范围的首次《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论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将在2003年召开一系列会议专门讨论教育服务贸易问题。当前人们对教育服务业给予很大关注,探索发展中国特色的教育服务业是当前我国深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战略课题。本文结合出席《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论坛》及学习研究相关文件的情况,对有关教育服务贸易问题谈一些认识和看法。

  一、什么是教育服务贸易

  1. 教育服务贸易的定义

  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三款(B)规定,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第三款(C)规定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第287页。)延伸到教育领域,可以理解为,除了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服务贸易范畴。

  2. 教育服务贸易的分类

  根据日内瓦WTO统计和信息系统局按服务的部门(行业)划分,全世界的服务分为12大类143个服务项目。这12类服务贸易是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及其他服务。教育服务属于12类服务贸易中的第五类,在项目上又分为初等教育服务、中等教育服务、高等教育服务、成人教育服务及其他教育服务五类。

  3. 教育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

  “服务贸易”主要有如下四种提供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在服务消费国的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的流动。针对教育领域来说,简言之,境外消费是指可以通过远程教育和函授等方式实现的服务贸易。境外消费一般是指某国学生到国外去求学和培训。在消费国的商业存在是指在该国设立办学机构,或与该国的机构合作办学,以机构身份进驻该国。自然人的流动是指外国教师到该国任教,以个人身份参与教育服务。

  4. GATS框架下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

  作为WTO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贸易协议框架包含总协定、附件和各国减让表三部分。服务贸易把教育视为一种服务贸易产品,同其他类服务贸易一样在进行服务贸易磋商谈判时,各国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要按照不同的服务行业(教育类别)分门别类地做出具体承诺,并列入各国的服务贸易减让表,同时允许各国依据国内立法对有关教育服务的开放做出限制和保留。

  市场准入是指在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下,缔约方开放市场给予其他缔约方不低于按照减让表中同意并明确规定的条款、条件或限制所提供的优惠待遇,不采取任何其他限制措施防碍市场进入。国民待遇是指在已承诺的部门、已承诺的条件和资格下,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不低于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所得到的优惠待遇。服务贸易减让表是指一个国家用以表明它将履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以及它希望免除这些义务的文件。它所做出的承诺和限制被按照所定义的四种提供方式填入该表中。当一个政府做出一项承诺时,它就从法律意义上规定了减让表中标明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水平,并将不再出台可能会限制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新措施。

  5. 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差异

  服务贸易不同于货物贸易的地方主要在于:服务是无形商品,国际服务贸易是国家间无形商品的交换活动,其生产、交易、消费具有直接的同一性,同时进行,不用储存,而有形商品的生产过程一般是生产——购买——消费;货物贸易的监管手段主要是关税、许可证、配额等,而服务贸易的监管手段则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等;国民待遇是货物贸易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国时,该产品在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律法规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进口国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不是自动获得,而是通过谈判,并且可以不做承诺。由于服务的品质差异性很大,其最大不利之处是难以控制和管理服务质量。因此,对教育服务贸易来说,产生种种疑虑是显而易见的。

  二、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现状

  1. 服务贸易总协议下目前各国就教育服务做出的承诺

  大体情况是,截止到2002年5月,在144个WTO 成员国中共有42个(欧盟12国在减让表上作为一个成员)至少在一个教育分部门做出了一项承诺。OECD 30个成员国中的25国至少在一个教育分部门上做出了承诺,加拿大、芬兰、冰岛、韩国和瑞典没有在教育服务上做承诺。在非OECD成员中,中国、中国台北和泰国作为教育服务的主要进口国(每年派出大量留学生)做了开放度较大的承诺。其中有为数不多的几个低收入国家(如莱索托、吉尔吉斯作了开放度非常大的承诺,OECD认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外国教育投资。)在做出教育服务承诺的42个成员中,25个成员在4-5个分部门中做出了承诺。总体上看,在乌拉圭回合之后承诺的部门覆盖范围比乌拉圭回合之前要宽。这表明在乌拉圭回合后加入WTO的成员在谈判过程中承受了更大的承诺压力。一般来说,WTO成员在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的承诺比高等教育与成人教育的承诺有更多的限制。在成人教育分部门上,许多国家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与“商业存在”承诺的力度大。此外,高收入国家比低收入国家在私人资助的初等、中等、高等教育上有更严格的承诺限制。WTO成员在教育服务贸易方式上,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的存在”的限制比“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的限制要更严格。所有国家在“境外消费”教育服务都做出了承诺,在所有分部门做出的承诺中,“境外消费”占的比例最高。“自然人存在”是所有四种交付方式中限制最多的,许多国家仅做了水平承诺而不做教育具体部门的承诺,在市场准入比国民待遇上有更多的限制。

  2. 教育服务贸易的现状

  从以下数字可以看出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一些基本状况:

  (1) OECD 国家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数量:1999年总数150万,其中56%来自OECD国家;
  (2)1980-1999年间OECD国家接受外国留学生的增长状况:20年间OECD国家平均增长了一倍,澳大利亚增长了4倍,美国、加拿大、法国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
  (3)30个最大的留学生输出国在OECD国家学习的数量:1999年中国名列第一位,共有98813名学生在OECD国家学习,占留学生总额的7%,第2、3位为韩国、日本;印度、土耳其、马来西亚分列第7、8、9位;
  (4)外国留学生占国内学生总数的百分比:OECD平均3%,澳大利亚最高,占到23%,韩国最低;
  (5)1995-1999年间,外国留学生在6个OECD 英语国家(美、英、澳、加、新、爱尔兰)所占的比例和变化情况:其中48%的亚洲、太平洋国家的外国学生1995年在美国学习,1999年降到44%,而同期澳大利亚从13%上升到16%;
  (6)国际学生选择的学习领域的比例:最多的是工科,依次为理科、工商管理、人文科学,最低的是教育;
  (7)高等院校学生直接教育支出占家庭支出的百分比:OECD国家从瑞典的0%到韩国的63%不等;
  (8)1970-2000年间,教育服务出口占整个服务贸易出口的比例:大部分国家缺乏系统的数据,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意大利和加拿大是5个最大的教育服务贸易出口国,澳大利亚从1970年的6百万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21.55亿美元,占整个服务贸易出口的比例从0.6%上升到11.8%,美国从1989年的45.75亿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102.8亿美元,但同期占整个服务贸易出口的比例却从4.4%下降到3.5% ;
  (9)1970-2000年期间,教育服务进口占整个服务贸易进口的百分比:美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依次为最大的〖CM(26〗教育服务贸易进口国,但比例变化不大,美国从1989年的〖CM)〗5.86亿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21.50亿美元,占整个服务贸易进口的比例从0.7%上升到1.0% ; 
  (10)按学习方式划分在澳大利亚大学学习的国际学生比例:从1997年-2001年,选择在澳大利亚大学注册远距离学习和海外课程的国际学生的比例从18%上升到35% 。

  从上述统计数字可以看出,美国、英国等老牌教育服务贸易出口国,多年来招收留学生数量和教育服务贸易额所占比例变化不大,而澳大利亚作为新起的教育服务贸易出口国,在国际教育服务贸易领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三、教育服务贸易的主要趋势

  1. 境外消费仍旧是教育服务最主要的提供方式。

  在OECD 国家,在第二种教育服务贸易交付方式(境外消费)上,1999年约有147万外国学生在OECD国家第三级教育系统学习,据对7个主要留学生进口国的统计(它们吸收了在OECD国家外国留学生总量的57%)每个学生年均花费是20600美元(包括学费和生活费)。以此为估算,1999年OECD国家整个市场上,以境外消费方式进行的教育服务贸易额大约为300亿美元,约占OECD国家全部服务贸易额的3%。但这个数字不包括职业教育与培训、企业培训的数字,也不包括英语培训课程以及中小学教育境外消费的数字,因此300亿美元的数目可能被大大低估了。

  目前,境外消费是教育服务贸易中的最大份额,统计指标目前也用这个数字来估算整个教育服务贸易额,随着跨境交付(远程学习)和合作培训等教育服务贸易形式的迅速发展,境外消费所占比例可能会逐步下降。

  2. 跨境交付存在着巨大的增长潜力

  随着电子商务和函授类的远距离学习的迅速发展,供给越来越多地采用新型的信息通讯技术,教育服务贸易中纯跨境交付形式将更多地与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形式结合,潜力很大。教育机构、出版商和信息传播技术公司正在协力开发各种科目的电子学习课程,大量公司也在发展教育与培训课程以便改进从业人员的技能,使他们能跟上时代的要求。

  3. 商业存在形式的教育服务贸易和机构会进一步增长

  关于商业存在交付方式的统计资料很少,据澳大利亚大学校长委员会1999年5月的报告,35所澳大利亚大学开展了750个海外项目,这些项目主要集中在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和中国香港,在校学生31850人。另据英国统计,75%的英国大学至少开设了一门合法的海外课程,大约有135000-140000学生在这些课程中学习。OECD的报告认为,商业存在形式的教育服务贸易机构和投资也会进一步增长,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会进一步寻求在国外建立校园和教学设施。

  4. 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出现多种类型的中学后教育和培训服务新的提供形式

  过去十年来,国际间教育服务贸易有了显著的增长,特别是在高等教育领域和专门化的培训领域,包括各种供给方式,涉及到各种各样的不同形式的公立和私立部门的参与,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如此。表一列出了一个多样化的、具有革新性的和增长迅速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它将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划为6种类型。

表1 中学后教育和培训服务新的提供者

提供者类型、解 释、举 例、评论/案例
1.公司培训
通常为跨国公司的副产品,主要培训它们在各国的员工,同时也培训一些终身学习者、供应商、顾客,有时还颁发学位
* Crotonville通用电器
* 摩托罗拉大学
* 麦当劳汉堡大学
* 太阳microsystems教育服务
* 福星
* 微软公司认可的技术教育中心
* 42%的美国“公司大学”设置了可颁发某教育机构学位的课程
* 微软:世界各国共有1700家微软授权的私人培训公司,使用微软认可的培训人员和正式教材

2.赢利性机构
使用严格的市场操作规则,如锁定特别的顾客群(例如成人)或者发展标准化、有限定的教育“产品”
* 阿波罗集团
* Sylvan学习体系公司
* De Vry公司
Sylvan学习体系:
* 营业额4.848亿美元
* 国际策略为争取各国著名的私人中等后教育机构(墨西哥、智利、西班牙、法国、瑞士)
* 测试体系世界排名第一
* 语言培训世界排名第二

3.虚拟大学
通过ICT提供传统的大学教育服务
* 国家电子大学(Sylvan)
* 澳大利亚开放大学
* 西部管理大学
* 遍及世界的开放大学(英国)
* 网上军队大学

4.传统大学(或者非赢利性中等后教育机构)
* 澳大利亚Monash大学
* 英国的开放大学
教学中大量使用ICT,设置网上学习课程和海外校园

5.传统大学的赢利部门
* 开始与赢利性大学及虚拟大学竞争
* 将教育范围扩大到成人从业人员
* 纽约大学的继续教育及职业教育学院
* 马里兰大学的学院(UMUC)
* 电子康奈尔大学(Ecornell)

UMUC:面向成人从业人员的课堂或远程教学,可授予学位

6.伙伴关系
* 私立/公立
* 私立/私立
* 公立/公立
* 21大学
* 全球21大学(21大学和Thomson学习)
* Trium EMBA( LSE, 纽约Stern,巴黎HEC)
* 日益增多的公司设置网上教学、国际课程
* 全球21大学:已在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建立商务硕士课程的网上大学,计划扩大到非洲、中国和拉丁美洲。
来源:OECD/CERI,Trade,Education and the GATS:What's In,What's Out,What's All the Fuss About?(Paper for the DECD/US Forum on Trade in Educational Services,23-24 May 2002,Washington DC,USA) page 20-22,24

  加拿大学者吉恩?奈特也概括了教育服务贸易的一些新趋势:提供高等教育机会的私立的营利性机构的数量在增长;利用信息通讯技术提供国内和跨境交付课程;在公私立学校就学的学生都面对着增加成本和学费;公立教育机构通过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争取私立部门的财政支持来获取其他来源的资金。这些趋势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很明显。教育服务贸易的支持者欢呼GATS的存在给这些新趋势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益,批评者认为它将导致产生更多的营利性办学者,产生出现质量问题的课程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学习方式,这些都是对教育作为“公共产品”传统观念的挑战。(Jane knight,Trade Greep: The Implication of GATS for Higher Education Policy, Inter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The Boston College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Number 28 Summer 2002, P5. )

  四、关于教育服务贸易方面新的GATS磋商建议

  OECD要求各成员就新一轮教育服务贸易磋商提出建议。直至5月,仅有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和美国政府提交了建议,提出了新一轮GATS磋商回合教育服务的谈判目标。

  美国的建议主要是:教育服务贸易主要针对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与培训部门的私立教育服务,提出“私立教育与培训将继续补充而非代替公立教育体制”。建议澄清分类问题,提出教育服务的分类应该明确包括和区分为两类服务:培训和教育考试服务。它列出了阻碍实现教育服务贸易的障碍,如禁止由外国实体提供教育服务,不允许在一个成员国境内授权建立可授予学位的机构,不允许进行有经济回报的测验等等,建议各成员国在做出市场准入承诺时以及制定涉及国内部门规章的附加承诺时将这些问题考虑在内。

  澳大利亚的建议承认政府在财政、供给和制定教育规章中起着重要作用。然而,作为国家提供给个人的一种范围广泛的教育选择方式,它支持进一步的教育贸易自由化。而且它建议,有必要让教育服务谈判在整个服务业回合的谈判框架下进行。

  新西兰的谈判建议明确指出减少教育贸易的障碍不等于削弱公共教育体系的核心地位与标准。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可以对国家教育政策目标提供补充和支持。它认为对教育服务贸易在层次上不应该加以限定。

  日本的谈判建议也鼓励WTO成员“通过放宽市场准入,确保国民待遇,削减国内规章来促进教育服务部门的自由化”,但日本的建议也强调需要确立保障措施,改进服务的质量,保护消费者免受境外低质量教育提供者的损害。

  GATS的主要关注点是以市场为导向的高等教育服务的贸易与投资。教育服务同视听服务、能源服务一样,是GATS成员最少承诺的部门,这反映了在大多数国家,部门规章防范性强,对这个问题政治敏感性很高,也表明教育服务由政府提供的重要性。以四个WTO成员国——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美国提出的磋商建议为例,他们都认为GATS在促进教育服务的国际化上能够起到有效的作用。四国建议的共同点是在尊重每个国家在发挥制定规章和监管公立教育作用的同时,也寻求清除高等教育合作的障碍。因此在资助教育和涉及入学、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和课程内容等有关政策问题时,不受GATS谈判的束缚,期待政府在教育上继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美国的建议仅限于高等教育和培训服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建议要求教育服务贸易适用于各级教育,日本的建议强调保持高质量教育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性,同时也关注使学历与文凭国际互认等值应采取的措施。

  五、教育服务贸易涉及的主要政策问题

  OECD为华盛顿《教育服务贸易论坛》起草的一份工作报告列出了当前教育服务贸易涉及的几个重要的政策问题,分述如下:

  1. 缺乏高教质量保障和认证的国际体系

  至今还没有一个国际公认的高教质量认证体系。因此,外国学生对他们所受高等教育的质量没有信心,也不能确定他们获得的学历资格在劳动力市场上是否有价值。对于建立这样一种体系,人们也曾做过几次尝试,但迄今为止只达成了几个范围相当有限的地区性的协议,用于定义高教提供者的国际标准,同时保护消费者(学生)利益。

  在OECD成员国,中等后教育的质量保障和认证机制千差万别。几乎所有现行的质量保证模式都只局限于本国教育机构的活动。随着新型教育提供者的出现,以及新的教育方式如网上教学,跨国境学习的机会,还有日益增多的国际间学生的流动,人们逐渐意识到必须建立一套国际通用的质量保证体制,以保护消费者不受低质量教育的损害,并增加国际中等后教育市场的透明度。在最近的GATS教育服务磋商中日本提出了这项建议。

  那么建立一套国际通用的高教质量保证体系的前景如何呢?答案是:在短期内不可能有显著的进展。意大利Bologna宣言在这个方向上迈出了一小步,但它只覆盖了大欧洲这一个区域。在美国,认证程序和标准的“协调化”迹象还十分罕见。

  2. 网上教学提供者对现有高教市场的影响

  人们对网上教学巨大的市场潜力谈论得很多,但实际上,设置高质量的、能够吸引大量学生并且为提供者创造利润的网上教学课程并不容易,花费也相当大。尽管如此,跨国境的网上教学市场快速拓展的潜力还是存在的。
网上教学提出了一个高教机构普遍面临的问题——就是必须向顾客提供“及时教育”,而不是只按自己的想法设定规则、时间表和内容标准。多数高教机构不再将它们的“顾客”视为当然,很多时候它们不得不与私立的或外国的大学/机构进行竞争。然而,要正式地挑战校园教育,网上教学还差得很远。

  尽管如此,网上教学仍然可能对教育服务贸易的未来发展造成很大影响。首先,它极有可能增加学习国外课程、然而至少是部分时间仍留在本国的学生的数量。其次,它突显了质量保证的必要性,因为新的跨国网上教学机构在许多国家只有学生,却没有实体,因此很难服从于当地的质量认证体制。第三,如果那些著名的大学决定大力投资网上教学,它们在劳动力市场上能得到更多的优势。最后,网上教学可以降低国际间学生流动的增长率。

  3. 中等后教育国外提供者的管理

  许多政府希望通过教育实现某些国内目标,它们认为来自国外提供者的竞争会削弱自己这方面的能力。在国际通用的中等后教育和培训服务的质量认证体系还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国内对如何管理外国中等后教育提供者肯定会有一些担心。日益增长的跨国境网上教学活动最有可能加重这种担忧。然而,对于外国提供者的管理又会引发“与国内提供者同等待遇”的问题。针对这些疑问,OECD工作报告的制定者科特?拉尔森等人认为,GATS明确地承认各国政府对教育服务实施管理以达到国家政策目标的主权。此外,协议本身的灵活性不但允许成员国①选择他们希望给予市场准入的部门和服务提供方式,还允许它们②决定市场准入的条件,如果待遇不同,还可③提出给予国民待遇所需的条件。

  4. 学习材料的知识产权

  随着高教服务贸易的增加,大学和其它高教机构的国际间竞争也日趋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各大学都试图用知识产权来保护它们的知识、学习材料和名誉。但也有相反的例子:麻省理工学院最近宣布,它将于今后十年间把所有的课程资料在网上免费公开。但是,免费的知识并不等同于免费的学习。将课程资料在网上公开并不能使世界各地的网上学习者得到那些大学的在校生所获取的知识——一门课程的学习所包涵的内容远比仅仅提供一套材料要丰富得多。

  六、对WTO/GATS的置疑及澄清

  教育同健康和其他社会服务一样,是多边贸易谈判中一个政治上非常敏感的部门。几乎所有的国家,把教育视为一种基本的社会服务,在义务普及的基础上为教育提供公共资助。然而,由于各国教育体制不同,对教育公共资助的水平不同,以及私立教育发展的程度不同,各国普遍存在着混合的体制,允许在公立与私立教育之间做出选择。

  对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疑问包括:外国教育服务机构进入它国必然享受国民待遇;私立教育机构势力过大,从而破坏公共部门对教育服务的提供;政府参与市场或潜在的市场,将对私人市场构成障碍,因此必须予以控制;一旦某国政府同意将某一领域纳入到这些协议中,它就不可以再从这些协议中退出等等。

  关注主要集中于两点:

  (1)关于政府提供服务问题。即在公私立教育服务共同存在的情况下,使得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行为应排除在GATS的范围之外”这一规定受到质疑。GATS并未对公有和私有机构的具体作用作出任何强制性的规定,各国有权自主决定保留哪些服务由国家或国有的机构承担。GATS认为:运用政府权利提供的服务项目是排除在该协定的适用范围之外的。协议第一条第三款(B)规定,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第三款(C)规定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实际上在混合教育体制中,很难将私立教育和公共教育做明确区分,公立和私立教育提供者在社会服务中共存的现象十分普遍。政府对公共服务领域资助的程度因国家而异,主要取决于国家依据社会和政治倾向在这些提供服务中所发挥的作用。某些政府服务要收费,例如入学,但并不是使这一服务提供于“商业基础之上”。一些成员建议,政府有管理的权利,以满足国内教育目标,GATS条款与此并无冲突。

  (2)有些人认为GATS 威胁了政府制定和推行社会政策目标的主权,担心GATS条款导致教育服务贸易过分自由化,削弱了政府管理的权限。文件制定者辩解说,政府进行管理以实现国家政策目标的权利在协议的序文中已得到明确承认,“各成员国为了推行其国家政策目标,有权对在其本土上提供的服务项目实施管理,并制定新的管理规则”。成员国有充分的自由选择他们愿意做出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和方式,承诺的内容和限制的范围也完全由他们自己决定。GATS以及周期性谈判的目标是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而非取消管制。将“自由化”和“取消管制”等同起来是错误的。就其本质而言,服务自由化通常是需要管理规则或者重新制定管理规则的。GATS 赋予各成员国根据国家政策目标为国内服务部门制定规则,避免在任何具体的部门或提供方式上均做出自由化承诺,保留或指定垄断的部分,保留为本土的服务活动提供补贴、实行部分政府定价的权利。

  七、对教育服务贸易的一些对策思考

  1. 中国政府加入WTO 做出的教育服务承诺

  A. 我国签定的水平减让表与教育服务有关的承诺
    水平承诺是12个服务贸易部门都要遵守的共同承诺。有两条与教育服务贸易关系密切:(1)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定义。在中国,外商投资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也称为外商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合资企业有两种类型:股权式合资企业和契约式合资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及其它措施订立的设立“契约式合资企业”的合同条款,规定了诸如该合资企业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以及合资方的投资或其他参与方式等事项。契约式合资企业的参与方式根据合资企业的合同决定,并不要求所有方均进行资金投入。(2)关于土地使用期限的规定:教育、科学、文化、公共卫生和体育目的使用期限为50年。根据中国法律,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中外合资机构设立之前,必须首先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这是外资在中国境内设立教育机构的基础。

  B. 我国签定的教育服务部门减让表的具体承诺
    我国加入WTO对教育服务的承诺是部分承诺,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和进行管理、审批。根据中美、中欧达成的双边协议,我国对教育服务的部门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服务(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等)不包括在教育服务中;

  ——对跨境交付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未作承诺。如果作出承诺,外国教育机构就可以通过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远程教育手段来向中国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其有可能造成的危害是对教学内容和教学管理难以控制,既无法保证教学质量,又不能对违背我国意识形态、国家安全和民族传统的内容进行甄别、筛选和有效剔除。目前,对这种提供方式未作承诺,因此对外国机构通过远程教育和函授等方式向我国公民提供教育服务,我国可以完全自主地决定开放尺度,不受WTO协议的约束;

  ——对境外消费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没有限制,即不采取任何限制我国公民出境留学或者接受培训的措施;我国对出国留学一贯采取“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这次减让表再次重申了我国的一贯立场;

  ——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允许外方获得多数所有权,但没有承诺给予外方国民待遇(Joint school will be established, with foreign majority ownership permitted.);

  ——不允许外国机构单独在华设立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

  ——在教师(自然人流动)的国民待遇上,有以下资历要求:外籍教师来华任教要具有学士或者学士以上学位,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专业职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

  ——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政府定价。我国在议定书附件中保留了对重要产品及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权利,包括:烟草、食盐、药品等产品;民用煤气、自来水、电力、热力等公用事业;邮电、旅游景点门票、教育服务。除了教育服务的部门承诺外,《服务贸易总协定》还要求我国入世后,遵守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政策、法规、措施的透明度和在服务贸易自由化中的紧急保障措施等原则以及争端解决机制。具体部门的承诺见表二。

表二、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承诺表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其它承诺

教育服务
(不包括特殊教育服务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
A. 初等教育服务
(CPC921,不包括CPC92190中的国家义务教育)
B. 中等教育服务
(CPC922,不包括CPC92210中的国家义务教育)
C. 高等教育服务
(CPC923)
D. 成人教育服务
(CPC924)
E. 其它教育服务

(CPC929,包括英语语言培训)

(1)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将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外方可获得多数拥有权。
(4) 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外国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受中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邀请或雇佣,可入境提供教育服务。

1) 不作承诺。
2) 没有限制。
3) 不作承诺

4) 资格如下:
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具有相应的专业职称或证书;具有2年专业工作经验。
来源:《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第727页。

  2. 对策思考

  对入世后的教育服务问题及其应对措施,中国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高度重视并做了认真的准备工作。2000年10月以来,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教育部提出了应对入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思路和措施。在2002年6月发布了《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式需要,与我国对外教育服务做出的承诺相衔接,结合近年来中外合作办学的实践,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教育部已起草上报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草案)。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草案)颁布之前,中外合作办学仍按1995年1月颁发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执行。”《通知》还提出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根据该《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按《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审批权限进行认真复审,将复审合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单于2002年8月31日前通过当地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报教育部备案。同时,国家加强了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的管理,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0月30日颁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秩序的通知》,明确提出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的长效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各地要严格把好自费出国中介市场准入关;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境外机构的资质情况;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责成留学中介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加强对留学中介机构留学业务广告的监管;要建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的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此外,关于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有关管理办法等也都在酝酿之中。这些都说明我国的教育服务正在进一步走向依法办教育、规范管理的轨道。

  世贸组织是以规则为基础运行的,只有学习和掌握了其规则,才能深入把握和灵活运用规则。面对加入WTO后教育服务贸易面临的新情况,教育工作必须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深化改革,迎接挑战,为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做出应有贡献。入世后,在教育领域的一些对策思考包括:

  (1)改进政府职能,注重克服体制性障碍

  入世之后,最大的挑战是对改进政府职能、改革体制和创新机制的挑战。加入WTO是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宏观决策一致的。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WTO 规则就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遵守WTO规则与我国进一步推进改革的方向相一致。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的事实说明,政府体制的不断变革和职能的转变,是经济迅猛发展的基石。以浙江省为例,目前已经形成了各种经济成分、各种建设方式、各种投资渠道互相竞争和共同发展的新局面,成为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最快、最具有活力的省份之一。国内生产总值从改革开放前的居全国第12位跃居到2001年的第4位。浙江省也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最迅猛最具有活力的省份。浙江提出“凡是市场能办的,政府决不代管;凡是市场失灵的,政府决不退缩” 深刻地阐明了政府应该如何把握好与市场的辩证关系。许多经济、教育界人士都认为在浙江,政府对经济及教育的作用体现为对二者的运行比较放手,对一时看不清、有争议的事物采取不争论、允许试的态度,注重在实践中大胆探索,为新事物提供一个比较宽松的发展环境。

  中国是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虽然市场经济的总体框架已初步建立,但市场化改革的任务远未完成。 我国的教育体制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十多年来,教育体制改革虽有了突破性发展,但教育观念、运行机制、管理体制、教学内容和方法等仍比较陈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有较大差距,某些体制性障碍(如行业行政垄断仍较为严重)成了制约教育发展的羁绊。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要在教育领域引入新的竞争机制,促使一批学校提高质量和效益。要借鉴海外先进教育体制和机制,推动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化,使我国教育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顺应教育发展的世界潮流。

  要进一步改变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转变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建立和完善新的行政管理机制,如质量认证机制、拨款机制、法制约束机制、评估机制等,积极推动中介机构的运行。中介机构构成了介于政府的法律管理和企业自主管理之间的一种群体的自律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必要补充。政府重在提供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该放权的一定要放,要改变以权力审批的状况,增强政府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努力构建良好的学校、社会环境和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

  (2)正确把握教育服务贸易的开放度

  教育服务贸易既然属于服务贸易的范畴,就具有其它类服务贸易、乃至整个贸易的共性。对外贸易政策作为国家总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贸易政策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本国经济实力和本国产品的竞争力以及本国的资源、市场和产业机构来决定采取贸易保护政策还是自由贸易政策。通常那些经济发达、经济实力雄厚、产品具有竞争力的国家,往往提倡自由贸易政策或者倡导贸易自由化。而那些经济势力较弱、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产品缺乏竞争力的国家,往往采取贸易保护政策。各国对教育服务贸易政策的制定也同样因经济基础和教育实力的强弱而区分为提倡教育服务贸易保护主义和提倡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尤其教育服务贸易因涉及到维护国家的教育主权、保护民族文化传统乃至保护民族语言等意识形态问题而更具敏感性、特殊性,有时贸易保护主义的色彩更浓厚。通常教育发展水平高、教育实力强、希望通过教育服务来赚取更多收益的国家主张教育服务贸易自由化,而教育发展水平较低、教育实力较弱的国家或者某些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通过制定较严格的规章采取教育服务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美国学者菲利普?阿尔特巴赫认为: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规章将妥协于进入国内教育市场控制教育机构的国家的能力,它对出口国明显有益,而对进口国益处较小。他认为教育不同于汽车或计算机,教育涉及到国家的知识遗产,它同国家发展的社会、哲学以及经济目标相关。教育产品,例如考试项目,也同社会的文化及理想相联系。(Philip G.Altbach, Japan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ducation, Inter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The Boston College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Number 29, Fall 2002, P25-26.)

  对中国来说,制定教育服务贸易政策就面临着一个正确把握教育服务贸易开放度的选择问题。我们要借鉴国外教育发展的有益经验,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加速本国紧缺人才的培养,促进国家教育体制的革新和发展,就要大胆地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如品牌、课程体系、教师、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管理模式、评估体系等,创造更加开放的条件。同时我们要维护国家基本的政治文化经济利益,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持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这就要通过制定比较严格的法律规章,设定一定的技术门槛来保护我们的教育市场。要把握好教育开放和国际合作的政策界限和尺度。因此,在制定和修订涉外教育法规时,要经得起WTO规则的司法审查,要切实保证合作人的合法权益,尽量提供较为宽松的良好合作的制度环境。同时,新的法规一定要把握“扩大开放,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准则,坚持国家法律在规范教育服务贸易活动中应有的地位,对教育服务贸易按照法定程序实行审批、监管和评估。

  (3)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及时调整教育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在考虑教育服务贸易开放度的同时,必须同步着眼于和立足于国内人才的培养。WTO新任总干事泰帕猜指出:法律改革将是中国加入WTO 之后要面对的巨大挑战。目前中国最迫切的问题还不是缺少法律。中国需要补充大量的懂得法律技能的专业人才,尤其是国际贸易法,如反倾销方面的人才。(何帆:《涉过WTO的激流险滩》国际金融时报,2002年9月13-15日。)入世后人才的结构性矛盾是一个突出问题。为了解决急需的紧缺型人才问题,我们必须坚持以高层次人才培养为重点,下大力气抓好以学术带头人为代表的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建设,形成一支在国际竞争中阵容强大的国家队;同时还要坚持以培养年轻人才的创新能力为重点,建设比较完善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才管理体制。为尽快提高急需人才的培养水平并建立适应经济建设发展和入世需要的新学科,特别要支持鼓励我国高等学校和国外高水平的大学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办学,迅速培养能够适应国际竞争的管理、金融、法律、高新技术等方面的高水平、复合型、外向型紧缺人才。 

  以物流专业为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全球采购与销售网络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国际物流系统。现在中国已成为一个巨大的区域制造中心,将逐步发展为世界制造中心,我们急需一大批精通进出口贸易、海关业务、采购系统、供应链管理、国际法的人才,通过他们,促进中国商品与国际市场的全面接轨。但我国目前物流专业人才极缺,许多院校过去从未涉及物流教学、研究,国内尚未形成以物流科技创新和知识型物流人才为核心的物流教育体系。因此,调整物流人才培养结构就成为一项紧迫任务。必须采取超常规办法通过多种途径培养急需的物流规划咨询人才、外向型人才和高层次的教学科研人才。再如我们已经确定建立35所示范性软件学院,大幅度增加信息社会所需软件人才的培养数量。示范性软件学院在办学机制上有多种探索,它允许有独立的财务系统,允许按办学成本收费;软件学院的招生不纳入国家计划;在师资上采用聘用制,把企业的用人机制引进学院;学生的学习采用学分制,强调与工业界的结合,学生每年至少有几个月到企业界真正实习。在课程的设置上,主要学习当前软件发展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如软件的测试、软件系统设计、怎样满足用户的需求等,教材主要采用国际通用的一流的英语教材。在办学机制上倡导合作办学,鼓励中外软件企业投入。如今年3月中科院软件学院成立,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合作,引入该校的教学力量,并聘请该校著名教授内?瑞迪担任名誉校长。

  印度NIIT培养软件人才的经验非常值得借鉴。NIIT是印度规模最大的也是全球范围最大的信息业教育培训公司之一,在全球近40个国家有近3000个培训中心,已有毕业生200余万名。培养对象主要是“蓝领”软件信息编程人员,课程反映信息业最新科技成果,强调标准规范,学生可以在学习过程中直接体验公司工作方式,毕业后直接上岗。1997年,NIIT同我国上海浦东继续教育中心合作举办NIIT培训中心,毕业生广受用人单位欢迎。今年3月,又与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合作,成立培训中心,推出经ISO9000认证IT课程体系和管理模式,向社会广泛招生,受到强烈关注。

  (4)加强对职业培训服务贸易市场的开发,促进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

  当前要着重发展与新型服务业相适应的新型职业教育与培训,培养高素质的劳动力和实际工作第一线的专业人才,满足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需求和外资企业大量进入对人才的需求。从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来看,各国比较公认的是成人教育领域有最广阔的发展空间,更适合于市场化的运作。目前各种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遍及全国,英语培训、计算机培训、考研培训,都具有极其广阔的市场。尤其各种跨国公司举办的各种认证培训、资格培训、特许经营培训更是风靡全国。这些培训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和学习需要,但商业性也很强,往往有较高的利润回报率。这些非学历性的教育服务贸易机构投资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前提是进行企业注册,执行企业的会计制度,合法纳税,不享受非营利机构的税务优惠待遇。同时政府也要为低技能劳动力提供大量的免费就业或转岗培训。 未来社会将是一个学习化社会,因此,必须建立正规教育与非正规教育及培训并行的、更为开放灵活的社会化教育网络,为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奠定牢固基础。

  (5)积极推进双向留学服务,逐步改变教育服务贸易进口大国的状况

  教育的对外合作交流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派遣留学生出国学习是邓小平同志的战略决策。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先后已有46万人出国留学,学成回国的有近15万人。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留学派出国。据美国统计,2000-01年度,在美国学习的514723名外国留学生中,有59939名中国学生,占留学生总数的10.9%,过去三年连续居美国留学生之首(Hey-Keung Koh ,Trends in International Student Flows to the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The Boston College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Number 28,Summer 2002 )(另据美国华盛顿〈国际教育协会〉

  2002年11月的统计:今年在美国留学的外国学生中,中国以63211人仅次于印度的66836人,三、四、五位分别是韩国、日本和中国的台湾)。同时,改革开放以来,来华留学人员已达40余万人。近5年来增长尤为迅速,5年累计24万人。选修的专业从以前单一的中文、中医等传统学科逐步扩展到科技、经济、管理、法律等应用类学科,学习期限从短期培训到学历教育不等,接受学历教育的人逐年增加,不少外国学生在华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我国教育的对外合作交流有利于我们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成果,了解最新发展动态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它既有益于促进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也推动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我们教育服务贸易的努力目标不仅要实现留学人数的“顺差”,也要逐步实现教育服务贸易额的平衡,从教育服务贸易进口大国变为出口国。 

  加入WTO并作出有关教育服务承诺,将使我国教育开放的程度进一步加大。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政策,对自费留学生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引导。同时要考虑对公派留学政策适时进行调整,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目前,我国香港地区和台湾都有数量不少的公派博士生在国外一流大学、实验室学习和从事研究。他们直接参与前沿研究,掌握最新的科技成果,毕业后回去服务可以很快缩小与世界一流科学前沿的差距。我国多年来基本没有公派博士生,待时机成熟时,可考虑适当调整。我们也要切实采取措施,多途径吸引海外优秀专家学者以各种方式为国服务。

  (6)对以跨境交付方式进入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要给予高度重视。

  从华盛顿会议得到的信息来看,依靠网络进行的远程教育将是教育服务贸易最具有发展潜力的部分。目前,信息技术已达到网络化和数字化阶段,在发达国家,第二代因特网和信息高速公路正在迅速扩展。尤其是网络学习与教学实践、网上虚拟教育的飞速进步,促进了教学形式产生根本性变革。学习者可以超越时空限制,自行安排学习计划、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在主动的、开放的交互式的学习环境中学习,但前文阐明的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不言而喻,国外机构会通过网络教育、远程教育以非设立方式越来越频繁地介入我国的教育服务领域,由此引发的学历资格认证、教学质量等问题也可能会日益增多,对它所带来的利弊要给以充分的重视。

  (7)以我为主,灵活掌握规则,及时建立教育预警机制

  作为WTO成员,我们要认真遵守WTO规则,认真履行义务和承诺。但GATS的一些规则和协议规定本身就是比较笼统含糊的,有一定弹性,有些是多方谈判妥协的产物,有些是新一轮教育服务贸易谈判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要警惕某些大国对国际规则采用双重标准,唯本国利益是从。在国际交往中要保持清醒,不可太天真,要“趋利避害,以我为主,为我所用”。2002年初发生的钢铁纠纷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这场钢铁纠纷有可能引起世界范围内钢铁贸易保护的连锁反应。另外,欧盟利用“绿色堡垒”大量限制我国的农产品出口也掀起一轮又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风潮。

  这些贸易纠纷带给教育界的启示是:

  (1)教育开放,必须着眼于全球化大背景下来认识,在全球化形势下,要提高国际交往能力,把握好教育国际化的尺度。
  (2)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规则和承诺,要充分运用各种“灰色区域”和“例外条款”来保护中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利益。
  (3)急需建立教育产业的预警机制。要避免突然出现争端,政府和学校措手不及的状况,要提高教育部门的自我保护意识及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

主要参考文献:

1.OECD/CERI,Current Commitments under the GATS in Educational Services,(Background document,prepared for the OECD/US Forum on Trade in Educational Services,23-24 May 2002,Washington DC,USA,) summary,page 1

2.OECD/CERI, Indicators on Internationalisation and Trade of Post-secondary Education,(Paper for the OECD/US Forum on Trade in Educational Services,23-24 May 2002,Washington DC,USA,)

3.OECD/CERI, Trade,Education and the GATS:What's In, What's Out,What's All the Fuss About?(Paper for the OECD/US Forum on Trade in Educational Services,23-24 May 2002,Washington DC,USA,) page 4,5 and page 20-22,24

4.OECD/CERI,Trade in Educational Services:Trends and Emerging Issues(Working paper for the OECD/US Forum on Trade in Educational Services,23-24 May 2002,Washington DC,USA) page 14,15

5.Compilation of the Legal Instruments on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Annex 9: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on Services, Page 727

6.Inter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The Boston College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Higher Education, Number 28-29,2002

7.《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12,第287页
载于《研究动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内部刊物)200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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